尊敬的电信用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如需在我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用户,请到各地电信主营业厅补录您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