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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完善发票信息的通知

尊敬的电信用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的税号也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向开票方提供并由开票方填开。
    我公司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向企业用户提供票面信息完整的电子发票,新企业用户在各营业厅网点办理业务的同时需向营业人员提供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票信息,其中地址电话以及银行信息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填列,老用户请及时到各营业厅完善发票信息,以免造成因发票信息缺失导致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而无法进行报销,在企业用户录入信息且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后信息不能修改,如有变更和修改需求可到各营业厅网点,由营业人员进行变更、修改操作。
望广大用户周知。

 

 

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