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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原则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提升电信服务水平,遏制网络信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则公告如下:

一、您在我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商等)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宽带及其他业务入网、过户、用户资料变更以及需要出示用户证件的有关业务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并登记。

(1)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个人办理身份信息登记时,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办理身份信息登记时,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4)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5)我公司将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将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6)登记信息范围:除上述证件载明的内容外,为更好地提供服务,仍需登记您的以下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7)您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我公司提出更新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需由您自行承担。

(8)如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二、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法律的合法和正当性事由收集、使用您的用户个人信息,承诺遵循以下原则:

(1)未经用户同意,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2)向用户收集的信息,不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3)用户个人信息使用范围:以业务服务协议或登记单的相关约定为限。

(4)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我公司将遵守严格保密义务,不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要求我公司提供的情况除外。

 三、若您发现我公司在收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时确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我公司予以更正或删除。请致电我公司客服电话或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当地电信营业厅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2017年12月1日